HJ 442.5-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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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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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5-2020,代替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5 biological quality 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 0 2 0 - 1 2 - 1 6 发布2 0 2 1 - 0 3 - 0 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 Ⅱ,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1,4 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2,5 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3,6 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4,7 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4,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按照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第3 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HJ 442.10,要求执行,国家确定的重要河口海湾和重点区域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每年1 次,其他,区域可根据监测条件和评价要求按照每年1 次或每2 年1 次,采样时间安排在7~8 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GB 18421 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除GB 18421 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等,其他监测任务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2,4 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4.1 样品的采集,4.1.1 基本原则,a) 区域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能反映监测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响的,累积状况;应选择能代表不同类型的生境(潮间带、潮下带和近岸海区);尽可能,避开污染源。其他专题监测的样品采集,应选择符合监测目的和适于专题评价的,区域,b) 物种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采集的样品种类,应按照GB 18421 选择贝类样品;,当不能满足GB 17378.3 要求时,应选择当地优势种;如开展甲壳类、鱼类和一般,藻类生物质量监测时,应采集当地优势种或经济类种类,4.1.2 样品种类的选择,种类应选择产量丰富,最好是食用的经济生物;本区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为一,年以上;有适当的大小,以提供足够的组织样品进行分析;对污染物有较强的积累能力;,种类以贝类为主,根据海区(滩涂)特征可增选鱼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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